黄冈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

发布者:新闻与传播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:2020-04-22浏览次数:392

黄冈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

科研奖励办法

       为激发我院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,建立以高质量科研产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,进一步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,促进学科发展,根据《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   

      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学院在册教职员工,奖励范围为在学院、学校登记备案及确认的科研项目、成果及奖项。

       第二条同一科研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,学院按就高原则奖励;成果的发表、出版获得学院资助的,学院将不再另行奖励。

       第三条科研成果年终核算后,由学院直接奖励给个人或团队;纵向项目奖励由申报奖和经费引进奖组成,横向项目奖励为经费引进奖。

第二章  奖励种类及额度

       第四条 科研项目奖励标准

       1、凡以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的国家社科类项目给予(0.05+15%A)万元/项奖励;省部级项目给予(0.03+10%A)万元/项奖励;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;有引进经费的厅级项目给予(0+8%A)万元/项奖励。

       2、横向项目奖励依据年度到账经费区分奖励:小于等于50万元给予3%A奖励;大于50万元给予5%A奖励。

       第五条 科研奖项奖励标准

       科研奖项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
       第六条 科研成果奖励标准

       (一)高质量学术论文奖励标准

        高质量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
       (二)著作类奖励标准

       著作类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
第三章  附则

       第七条 每年科研成果登记以学校登记时间统一登记,因客观原因逾期未能登记的,下年度可以申请补登。

       第八条 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 第九条  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。

 

 

 

 

新闻与传播学院

202111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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