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冈师范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
科研奖励办法
为激发我院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,建立以高质量科研产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,进一步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,促进学科发展,根据《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》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学院在册教职员工,奖励范围为在学院、学校登记备案及确认的科研项目、成果及奖项。
第二条同一科研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,学院按就高原则奖励;成果的发表、出版获得学院资助的,学院将不再另行奖励。
第三条科研成果年终核算后,由学院直接奖励给个人或团队;纵向项目奖励由申报奖和经费引进奖组成,横向项目奖励为经费引进奖。
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额度
第四条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
1、凡以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的国家社科类项目给予(0.05+15%A)万元/项奖励;省部级项目给予(0.03+10%A)万元/项奖励;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;有引进经费的厅级项目给予(0+8%A)万元/项奖励。
2、横向项目奖励依据年度到账经费区分奖励:小于等于50万元给予3%A奖励;大于50万元给予5%A奖励。
第五条 科研奖项奖励标准
科研奖项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
(一)高质量学术论文奖励标准
高质量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(二)著作类奖励标准
著作类奖励标准依据学校奖励标准配套执行。
第三章 附则
第七条 每年科研成果登记以学校登记时间统一登记,因客观原因逾期未能登记的,下年度可以申请补登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。
新闻与传播学院
2021年1月1日